(十)交通管制权与现场管制权
《人民警察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
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
以实行交通管制。
《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
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
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