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本意见实施后移交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按照分类归集、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不同安置方式确定相应管理机构。
1. 转业军官和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人事档案,由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相关部门移交接收安置单位进行管理。
2. 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复员军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分散供养退役军人,以及灵活就业退役士兵和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视为放弃安置待遇退役士兵的人事档案,一般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委托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存放。其中,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其人事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转交相关学校进行管理。
3. 退休和集中供养退役军人的人事档案,一般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委托所属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优抚医院存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