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本意见实施前存放在其他部门以及因特殊情况由本人保存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按照应转尽转、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导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进行有序转接。人事档案转接工作各地可在有条件的地区先行试点,再逐步推开,原则上应于2023年底前完成。
1. 对于存放在地方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授权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机构等单位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指导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会同原档案管理单位进行全面摸底造册,建立工作台账,制定转接计划,分批分步进行交接。
2. 对于存放在档案馆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由其继续管理;已设置自主择业专门管理服务机构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事档案仍由其继续管理。
3. 对于退役军人因特殊情况由本人自行保管的人事档案,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县级审批的程序办理。由退役军人本人自主自愿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移交申请表》(见附件),申请书中本人应对其人事档案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申请书和申请表必须由本人签名。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与申请人共同启封其人事档案(已启封的须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并按规定进行复印,供后续审核使用,人事档案复印件须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之后,当面密封其人事档案并加盖公章暂存。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委托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根据人事档案复印件信息商有关部门仅对申请人军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属于退役军人的应当及时作出审批,按规定存放其人事档案;对于经核查不属于退役军人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通知取档。日后,退役军人根据审核交接后的人事档案提出相关待遇申请等事项的,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按照一事一审的原则,商军地有关部门对相应档案材料另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