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教学权
教师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这是教师最基本的权利。合法的解聘或待聘不等于侵犯教师的这一权利。
2.科学研究权
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
3.管理学生权
教师有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获取报酬待遇权
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5.民主管理权
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教师在 参 与 学 校 管 理 时 要 注 意 民 主 集 中 制原则。
6.进修培训权
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教师权利的教育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四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