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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考点精编:教师的职业权利及法律基础

华图教育 | 2022-01-17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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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教育教学权

  教师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这是教师最基本的权利。合法的解聘或待聘不等于侵犯教师的这一权利。

  2.科学研究权

  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

  3.管理学生权

  教师有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获取报酬待遇权

  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5.民主管理权

  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教师在 参 与 学 校 管 理 时 要 注 意 民 主 集 中 制原则。

  6.进修培训权

  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教师权利的教育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四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造成损害的,责 令 赔 偿 损 失;情 节 严 重,构 成 犯 罪 的,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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