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学生作为国家未成年公民的基本权利
1.生存的权利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2.受教育的权利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籍 的 适 龄 儿 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3.受尊重的权利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4.安全的权利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 者 向 未 成 年 人 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5.人身自由的权利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 批 准 或 者 决 定 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 受 逮 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6.法定的其他权利
中学生作为我国未成年公 民,还 依 法 享 有 我国宪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一切未成年公民所应享有的权利。
(二)中学 生 作 为 特 定 的 教 育 主 体 所 具 有 的权利
1.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2.学生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或助学金的权利;
3.学生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和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4.学生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5.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姓名权
公民的姓名权是指公民依 法 决 定、使 用 和 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包括自我命名权、使用权、姓名变更权,以及禁止他人侵犯自己姓名权的权利。
(2)荣誉权
(3)隐私权 隐私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
(4)健康权
健康权的内容一般包括健康维护权(包 括 精神健康权)、健康损害救济请求权、劳动能力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