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根据人事档案管理法规规定,因地制宜,聚焦档案收、管、存、用、安全、保密等事项,建立健全符合国家档案标准、体现退役军人特点的人事档案管理利用制度规范和标准指南,确保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地方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要统筹利用现有资源,明确承担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日常保管利用工作的机构和人员,逐步建立完善“统一存放,免费服务”的工作机制,优化办理流程,提高服务质效。对于暂时委托档案机构管理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完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托管办法,加强日常监督指导,确保档案存放管理安全、使用规范便捷。对于部分退役军人人事档案丢失、损毁或个别材料缺失的情况,军地各级相关部门要分类施策、稳妥处理,积极探索建立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查证渠道,研究处理办法,为落实相关待遇提供依据。对于退役军人死亡满5年的,其人事档案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退役军人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