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其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其二,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其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